在劳务合同纠纷胜诉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若被执行人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陷入“执行不能”单片机程序存储器,相关权利人可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尽快实现其债权?
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若权利人满足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条件,可以主动行动从而推进强制执行的进程。
对于“执行不能” 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有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种处理方式。根据事实情况,如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情况,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建议权利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家庭住址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以便法院能够顺利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会面临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或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应提醒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务必保留提出履行要求的证据材料,例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日后若发生争议,权利人可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断请求,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具有优先清偿顺位。若权利人希望实现债权,可以申请“执转破” 程序,书面申请将㊣该用人单位移送破产审㊣查。
决定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其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即符合破产法要求的三个要件:(1) 对象要件:企业法人;(2) 意思表示要件: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3) 破产原因要件: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情形。
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关于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审查处理程序发生在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查部门, 在三十天内做出破产审查裁定之后,将裁定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而应恢复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进入一般的破产申请启动的程序。如果裁定为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应于七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的一㊣种制度。针对特定涉民生案件,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当事人经济条件又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受阻,致使权利人日常生活陷入困境,建议权利人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程序包括:
(1) 办理机关: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涉诉信访问题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2) 申请材料: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 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3) 救助审查: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4) 申请和立案: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
4.关注股东是否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明确指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受阻且权利人急需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可以审查该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的关系,如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况,则可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人格混同: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务混同、 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具体来说,需要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这是判断人格混同的最根本标准。这包括但不限于: (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2)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证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可能包括:(1) 母子公司或子公司间进行利益输送;(2) 母子公司或子公司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3) ✅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3. 资本显著不足:证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与公司运营所需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 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六十一期)】打工人劳务胜诉后遭遇执行难题,这些法律途径帮你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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